| 家住我市某广场的盛老太太,是社区里众人皆知的千万富婆,也是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。可年近七旬的她,因认为物业合同无效等因素坚决不交物业管理费。昨日,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,将她告上思明区法院,要求盛老太太支付物业管理费、公共维修金和滞纳金等各种费用共近1500元。
对此,盛老太太说:“我在厦门住了一辈子,从来不欠别人一分钱。1500多元对我来说不算什么,打官司花的钱都已超过10倍,但是不合理、不合法的费用,我决不会交。”
盛老太太的代理律师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林志铭律师认为,国务院《物业管理条例》第12条第三款规定,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,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。而盛老太太说:“我是业委会委员,但是根本不知道与现在的物业公司签约之事,合同更是从没见过。”盛老太太认为对于一纸空文,自己当然不用理会,更不会交物业管理费。
该物业公司的代理律师则认为,合同有没有效,与盛老太太交不交物业管理费,并没有直接关系。盛老太太在过去半年中接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,就应该付费。
由于昨日的法庭现场,双方律师各执一词,因此主审法官宣布休庭,择期再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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